为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徽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
一、测试对象和条件
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必须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安徽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2、普通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身体条件合格;
4、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测试主要内容
1、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常识。
2、拟教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
3、理解把握拟教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能力,分析教学大纲及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组织课堂教学、实验指导(实习、实践)、进行教学效果测评的能力,选择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4、仪表举止,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及思维能力。
三、测试指标及分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以面试和试讲两种方式进行,其测评指标及分值规定如下:
面试:
1、仪表仪态。分值15分
2、行为举止。分值15分
3、思维能力。分值15分
4、语言表达能力。分值15分
5、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值40分。
试讲:
1、教学态度。分值15分
2、教学目标。分值10分
3、教学内容。分值25分
4、教学方法。分值20分
5、教学技能。分值15分
6、教学效果。分值15分
具体测评指标及评分标准按《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执行。
四、测试方法
1、测试工作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导下,由学科(专业)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
2、测试方法以面试、试讲两种方式进行
其中:面试:通过观察、提问、谈话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应试者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本知识情况。其中基础理论和专业基本知识测试,采用由学科(专业)专家组负责命题,应试者随机抽取回答的方式进行。对拟担任音乐、体育、美术、舞蹈等特殊专业教师的应试者,在面试时还要进行专业特长测试。
试讲:重点考察应试者组织课堂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制作教具的技能。根据应试者拟教专业指定试讲内容,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班级组织教学,时间一课时。如试讲条件不具备,可采用说课的方法,时间30分钟。试讲与说课测试要求相同,评分标准一致。
五、测试程序
1、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及测评时间,予以公布并通知本人。
2、学科(专业)专家组(3人以上)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评,并逐项评分。面试和试讲的测试结果判定,以60分以上为合格。任何一种测试不合格,应试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应判定为不合格。
3、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和试讲。在职教师的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提交最近一学期的教案,学科(专业)专家组根据教案,从中选择一课,申请人适当准备后,进行试讲。对拟聘任教师职务的社会人员,其试讲内容,由学科(专业)专家组拟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前1周予以公布。测评时,申请人通过抽签,确定试讲内容,并将教案提交学科(专业)专家组。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学科(专家)专家组报送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
六、测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1、受省教育厅委托,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实施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对已在学校系统承担了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的在职教师,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可经省教育厅审查批准,授权所在学校组织进行。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安排、测试业务骨干的培训等,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
七、附件: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汇总表。